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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尹欢欢与苏州德利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欢欢,苏州德利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财保4号申请人:尹欢欢,男,199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申请人:苏州德利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迎湖工业开发区新浪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桐。申请人尹欢欢与被申请人苏州德利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发出《财产保全建议函》,据此,申请人尹欢欢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迎湖工业开发区新浪北路10号被申请人公司内型号为WCG-M8自动螺丝组合机。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迎湖工业开发区新浪北路10号被申请人苏州德利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内型号为WCG-M8自动螺丝组合机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小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