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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459号原告: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苏少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男,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刘家润,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孟 娇审 判 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董敬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梦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