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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哥顿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哥顿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破申2号申请人:哥顿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新区大道3号翠岭华庭3栋2门11C。法定代表人:钟浩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定宏,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州市中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43-7号第二层26号铺。法定代表人:曹敏聪。申请人哥顿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资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广州市中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过邮寄的方式通知被申请人及其股东曹敏聪(兼法定代表人)、梁宝雯、曾伟杰于2017年6月12日下午2时30分召开听证会,并通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该些通知均无法送达被申请人及其股东。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合法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其有权申请对被申请人广州市中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现被申请人广州市中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哥顿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州市中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郑越海审判员  郑 茵审判员  邓咏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隽区颖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