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3财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沧州某公司、廊坊市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沧州某公司,廊坊市某公司,廊坊某公司,永清某公司,蔡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财保254号申请人沧州某公司。负责人:焦某。被申请人廊坊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被申请人廊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被申请人永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被申请人蔡某。被申请人张某。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某公司、廊坊某公司、永清某公司、蔡某、张某银行存款23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沧州银某公司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樊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