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11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877蒋建平与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平,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2877号原告:蒋建平,男,195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晔,江苏品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街。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局前街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平与被告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建平因与二被告经协商已达成和解,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63元,减半收取13781.5元,由原告蒋建平负担。审判员  尚文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雯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