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刑更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欧长山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长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601号罪犯欧长山,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内蒙古自治区阿里河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长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服刑期间又犯新罪,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保刑初字第10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长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2014年10月21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7年5月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6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长山在2014年7月14日至2017年1月14日服刑期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5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长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强审判员  刘华锋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