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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3289周以安与马明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支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以安,马明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支盱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289号原告:周以安,男,60岁,汉族,职业不详,住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渐石,盱眙县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明海,男,30岁,汉族,职业不详,住盱眙县。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支盱眙支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金源南路66号。主要负责人不详。原告周以安与被告马明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支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周以安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以安以另行提起撤销权之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以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以安负担。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