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3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3执385号本院业务庭移送。被执行人:林某,男,199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本院业务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万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某贩卖毒品一案,本院当日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受理执行标的1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元、执行费50元尚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万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研材审判员 容立胜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艺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