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曹国锋与于利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锋,于利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417号原告:曹国锋,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真,青岛黄岛灵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利军,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锋与被告于利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住址不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拒绝缴纳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6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张美灵审 判 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储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