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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曹国锋与于利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锋,于利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417号原告:曹国锋,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真,青岛黄岛灵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利军,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锋与被告于利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住址不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拒绝缴纳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6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张美灵审 判 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储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