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4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晓霞与颜茂叶、应彩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霞,颜茂叶,应彩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4364号原告:陈晓霞,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颜茂叶,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应彩嫦,女,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霞诉被告颜茂叶、应彩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5元,由原告陈晓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