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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4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晓霞与颜茂叶、应彩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霞,颜茂叶,应彩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4364号原告:陈晓霞,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颜茂叶,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应彩嫦,女,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霞诉被告颜茂叶、应彩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5元,由原告陈晓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