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赖丽彬、方家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家明,赖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4刑初1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家明,男,1970年3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开化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浙江省开化县。1993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4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08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3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逮捕,现羁押开化县看守所。被告人赖丽彬,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开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现住开化县。2008年11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2009年8月3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2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4日被开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居住地候审。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家明犯盗窃罪、被告人赖丽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家明、赖丽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2日0时3分许,被告人方家明到开化县长虹乡库坑村昔树林自然村,将被害人方某1牛栏内一头黄牛盗走。后被告人赖丽彬在明知该牛系被告人方家明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予以收购。经鉴定,所盗黄牛价值16125元。被告人方家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丽彬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丽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方家明、赖丽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赖丽彬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家明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赖丽彬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另查明,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赖丽彬退赔16125元给被害人方某1,并取得了被告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家明、赖丽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方某1的陈述,证人汪某2、方某2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接收证据清单、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家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丽彬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丽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方家明有多次盗窃前科,本院均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方家明、赖丽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被告人赖丽彬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相关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家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赖丽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华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思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