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赵得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赵得朋,李玉华,张玉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25民初8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李曰兵,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余斌,男,该单位职工。被告:赵得朋,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李玉华,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张玉清,女,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被告赵得朋、李玉华、张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