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2343苏州恒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宏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恒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市宏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2343号原告:苏州恒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十图村8号。法定代表人:邓云龙,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耀文,系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市宏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龙西路301号。法定代表人:马香男。原告苏州恒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宏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根独任审判。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恒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来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恒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恒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初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