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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储百岁与赵默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百岁,赵默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768号原告:储百岁,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赵默微,女,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972770301),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7号凯德综合楼一层及四层。代表人:程基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储百岁与被告赵默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储百岁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百岁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储百岁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阳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