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行终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顾辉萍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终36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顾辉萍,女,汉族,1957年9月22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顾辉萍因诉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京市政府)要求履行法律文书送达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行初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顾辉萍上诉称:南京市政府作出的[2009]宁行复第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23号决定书),没有制作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送达相关当事人,其在2016年8月24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才知道23号决定书内容,南京市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也未尽法定职责,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南京市政府履行制作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职责。原审法院以其所诉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顾辉萍起诉要求南京市政府制作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送达相关当事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23号决定书存在,以及与其本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诉请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即使顾辉萍所称23号决定书存在,且与其具有利害关系,其提起本案诉讼亦已超过法定期限。原审法院裁定对顾辉萍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顾辉萍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学群审 判 员 蔡 洋代理审判员 丁洁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苌璐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