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家春与张家用、郭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春,张家用,郭景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3020号原告:张家春,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盘县。被告:张家用,男,197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盘县。被告:郭景丽,女,汉族,住盘县,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张家春与被告张家用、郭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张家春以其所起诉的被告郭景丽身份信息不明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264元,由原告张家春承担。审判员 丁再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