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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家春与张家用、郭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春,张家用,郭景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3020号原告:张家春,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盘县。被告:张家用,男,197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盘县。被告:郭景丽,女,汉族,住盘县,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张家春与被告张家用、郭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张家春以其所起诉的被告郭景丽身份信息不明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264元,由原告张家春承担。审判员  丁再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