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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朱加明、王涛与罗容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加明,王涛,罗容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27号申请执行人朱加明,男,汉族,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勐先镇和平村委会。申请执行人王涛,男,侗族,住宁洱县宁洱镇裕和村委会。被执行人罗容容,女,住宁洱县宁洱镇新塘村委会头塘二组。本院在执行朱加明、王涛与罗容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罗容容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红执行员 史 春执行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向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