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正来、怀来县存瑞镇窑子头石灰石矿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李正来,怀来县存瑞镇窑子头石灰石矿,张家口腾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91民初79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宁,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来,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怀来县存瑞镇窑子头石灰石矿,地址河北省怀来县存瑞镇窑子头村。法定代表人李文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家口腾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世纪豪园19号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336137676Y。法定代表人黄海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正来、怀来县存瑞镇窑子头石灰石矿、张家口腾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正来(1329400****)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正来“张家口市宣化区解放南路18号院5排4号”的地址进行查找,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邮局以李正来“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退回法院,经本院通知,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李正来的准确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据,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7元退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美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志敏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案件,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