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宁波、王瑞雪等与李大海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波,王瑞雪,李大海,孙玉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140号原告:张宁波,男,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王瑞雪,女,198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军,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海,男,196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孙玉玲,女,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张宁波、王瑞雪诉被告李大海、孙玉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周海彬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宁波、王瑞雪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宁波、王瑞雪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张宁波、王瑞雪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