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武功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与张会斌、侯党全、朱党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功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张会斌,侯党全,朱党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1民初7号原告:武功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住所地陕西省武功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柴战林,系该办公室主任。被告:张会斌,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侯党全,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党会,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武功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与被告张会斌、侯党全、朱党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武功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功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功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武功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负担。审 判 长 屈 亚代理审判员 许艳艳人民陪审员 党志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