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0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安徽信发齿轮机械有限公司与南昌市四方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信发齿轮机械有限公司,南昌市四方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066-2号原告:安徽信发齿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梅城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根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征,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市四方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范家村。法定代表人:范永文,总经理。原告安徽信发齿轮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四方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信发齿轮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信发齿轮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81元,减半收取2490.5元,由原告安徽信发齿轮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继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