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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占雷与董中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雷,董中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7号原告:杨占雷,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董中伟,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杨占雷与被告董中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杨占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占雷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延兵审 判 员  杜红侠人民陪审员  张晓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永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