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占雷与董中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雷,董中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7号原告:杨占雷,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董中伟,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杨占雷与被告董中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杨占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占雷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延兵审 判 员 杜红侠人民陪审员 张晓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永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