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南宁市西海岸酒业、广西南宁嘉一顿餐饮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西海岸酒业,广西南宁嘉一顿餐饮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西海岸酒业,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郭景芳。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嘉一顿餐饮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金湖路57号文德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黄陈生。本院在执行南宁市西海岸酒业与广西南宁嘉一顿餐饮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00094.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执27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