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满金省、丁润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满金省,丁润浩,刘媛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财保40号申请人:满金省,女,汉族,1952年2月4日生,住沧县。被申请人:丁润浩,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住孟村县。被申请人:刘媛媛,女,1989年8月6日出生,住孟村县。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法定代表���:李彦君,系该公司经理。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丁润浩驾驶的车牌号为冀J×××××的小货车一辆,暂由交警大队保管;2.冻结被申请人丁润浩、刘媛媛名下的银行存款七万元整。申请人满金省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丁润浩驾驶的车牌号为冀J×××××的小货车一辆,暂由交警大队保管;2.冻结被申请人丁润浩、刘媛媛名下的银行存款七万元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文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