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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执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唐士平与常德市金帛物流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士平,常德市金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保301号申请人唐士平。被申请人常德市金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剑,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士平与被申请人常德市金帛物流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士平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常德市金帛物流有限公司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士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金帛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袁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