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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2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杨某,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街道退休人员,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杨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9078号民事判决书,于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杨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杨某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杨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杨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杨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杨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杨某名下财产,以清偿本案债权9500元及至债权清偿之日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天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