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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恢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任瑞军与被执行人陕西耀东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瑞军,陕西耀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511号申请执行人任瑞军,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耀东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瑞军与被执行人陕西耀东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瑞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981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7161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人任瑞军与被执行人陕西耀东物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执行费974元被执行人陕西耀东物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恢51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