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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集安金鼎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集安金鼎娱乐会所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民初3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怡,女,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晶,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集安金鼎娱乐会所。住所:吉林省集安市。经营者:刘森。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集安金鼎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001元,减半收取1001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刘 闽审判员 何秋彦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婉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