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君风、河北旭明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君风,河北旭明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邯郸生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张新义,李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212号申请执行人:胡君风,女,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河北旭明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平县经济开发区建新街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新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邯郸生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平县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尚天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新义,男,汉族,1967年7月26日出生,住广平县。被执行人:李婕,女,汉族,1971年8月18日出生,住广平县。申请执行人胡君风与被执行人河北旭明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邯郸生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张新义、李婕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5)邯仲裁字第11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君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