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8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荣新与华远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新,辽宁华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李荣新,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建昌县杨树湾子乡前营子村。被执行人:辽宁华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凌源市红山路东段九号。法定代表人:张世举,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荣新与被执行人辽宁华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382民初1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韩永海助执员张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