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灵芳保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265号刘灵芳,女,汉族,1955年3月11日出生,住所地同上,联系电话123××××8910李文琦,女,汉族,2001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同上,联系电话123××××8910温喜福,男,汉族,1955年10月30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市汾局柳矿一区******号,联系电话123××××8910李泽良,男,汉族,1972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同上,联系电话123××××8910李临有,男,汉族,1943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村,联系电话123××××891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铁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路甲××号,联系电话123××××8910河北华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号,联系电话123××××8910申宏伟,男,汉族,1971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后连庄村,联系电话123××××8910刘灵芳等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铁西营销服务部等保险纠纷一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04民初2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灵芳、李文琦、温喜福、李泽良、李临有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04民初2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红波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吴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