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程正学、张先枝与程显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正学,张先枝,程显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054号原告:程正学,男,194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先枝(程正学妻子),194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绍平,居民。被告:程显良,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程正学、张先枝诉被告程显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程正学、张先枝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程正学、张先枝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正学、张先枝撤诉。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程正学、张先枝负担。审判员 邵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敏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