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1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聪与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聪,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1079号原告:刘聪,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所地京山县,被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东鑫路-23-1号,注册号371002200004018。法定代表人:赵启龙。原告刘聪与被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刘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聪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聪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聪负担。审判员 汪 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帅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