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6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强立松与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立松,罗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262号申请人:强立松,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栋,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强,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强立松与被告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强立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罗强价值48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案外人张昌奎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光路×号附×号×层的房屋及案外人张昌奎、唐兴凤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强立松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罗强价值4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对案外人张昌奎提供担保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光路×号附×号×层的房屋(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6×××58号)予以查封;三、对案外人张昌奎、唐兴凤提供担保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6×××44号、成房监共共字第01×××91号)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倪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