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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戴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058号原告:戴某,女,197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谭某,男,198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预交仍不预交,又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