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戴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058号原告:戴某,女,197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谭某,男,198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预交仍不预交,又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