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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若琰、吴明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若琰,吴明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85号申请人江若琰,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吴明成,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申请人江若琰与被申请人吴明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若琰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明成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冉屯路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编号为1065119192017001347号的保函一份,为申请人江若琰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江若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明成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冉屯路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益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