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若琰、吴明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若琰,吴明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85号申请人江若琰,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吴明成,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申请人江若琰与被申请人吴明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若琰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明成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冉屯路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编号为1065119192017001347号的保函一份,为申请人江若琰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江若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明成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冉屯路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益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