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倩云与张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倩云,张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张倩云,女,199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街道前仉庄村***号。被执行人张阁,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大马乡店张村*组。本院在执行张倩云申请执行张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豫0184执1125号】中,申请执行人张倩云与被执行人张阁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阁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以(2015)新民保字第29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肇事车辆豫****号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刘小杰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富华街南段东侧鑫源花园临街1号楼5单元4层401号(新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刘小杰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富华街南段东侧鑫源花园临街1号楼5单元4层401号(新房权证字第****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肇事车辆豫****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敬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宝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