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执字第00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州中天精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州市万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中天精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市万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徐勤虎,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00231-6号申请执行人徐州中天精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振兴大道76号一层110室。法定代表人郝亭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市万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民营科技园3号。法定代表人徐勤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徐勤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勤虎,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王涛,女,196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与徐州市万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徐勤虎、王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徐商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徐州中天精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中天精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徐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徐商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由徐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平华助理审判员 单 鑫助理审判员 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