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素玉与姚快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玉,姚快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982号申请人:李素玉,男,现住庄河市。被申请人:姚快世,男,现住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玉诉被告姚快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素玉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将被申请人姚快世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五一小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其本人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5万元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姚快世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五一小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均为三年。如需续封,在查封期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查封期间房屋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不得出售、出租、转让、赠与���二、将申请人李素玉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绍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