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4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兴彤光电子有限公司与湖北汉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彤光电子有限公司,湖北汉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4201号原告:长兴彤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小浦镇中山村六渡自然村1-10号法定代表人:XX。被告:湖北汉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汉大道29号。法定代表人:梅祖军。原告长兴彤光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汉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因原告长兴彤光电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兴彤光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XX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