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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安徽千贵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培康食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千贵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培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千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新芜路153号育红新村3-2#楼东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培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学士桥6-2号。 法定代表人:罗志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红,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千贵贸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杭州培康食品有限公司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千贵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培康食品有限公司均于2017年6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千贵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培康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千贵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培康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安徽千贵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培康食品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