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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结案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敏,该银行理事长。被执行人:李辉辉,男,1979年4月1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申请执行人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晋0830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2日对被执行人李辉辉银行存款进行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记录,2017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对李辉辉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法院撤销该案件的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晋0830执224号案件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纪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