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国华、史秀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华,史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390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华,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史秀霞,女,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西路市。申请执行人李国华与被执行人史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3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国华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史秀霞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史秀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赵新业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