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687号原告:华某,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陈某,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莲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