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6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698项永亚与苏州农心婴童用品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永亚,苏州农心婴童用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6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项永亚,男,198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苏州农心婴童用品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71604-2,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南区三号桥逸。法定代表人:褚滨,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项永亚与被执行人苏州农心婴童用品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591���初47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苏州农心婴童用品服饰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11日,本院依法裁定被执行人苏州农心婴童用品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资产一批[详见江苏新中大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苏新评报字(2016)第122号资产评估报告,不包括评估报告中办公设备和生产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第30、32、33项,库存商品清查评估明细表第83、91-92、103-104、107、120-122、171-176、201-214、232-236、300项,代理商品清查评估明细表第17-341项,梭织面料原材料清查评估明细表第4项,毛巾清查评估明细表第1-4项,]交付拍卖。嗣后,本院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资产进行公开拍卖,二次拍卖均��拍。2017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项永亚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85320.46元接受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中库存商品清查评估明细表项下第12、14、16、17、20、21、56、58、297、298项所有资产抵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资产经二次公开拍卖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接受抵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苏州农心婴童用品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资产一批[江苏新中大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苏新评报字(2016)第122号资产评估报告中库存商品清查评估明细表项下第12、14、16、17、20、21、56、58、297、298项]作价人民币85320.4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项永亚以抵偿相应债务;上述资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如审 判 员 牛军代理审判员 陈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