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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560号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芬,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杰云,男,1965年3月3日生,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平定县。被告:张军,男,1972年11月21日生,现住平定县。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志军人民陪审员  陈丽敏人民陪审员  王世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国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