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XX、徐健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徐健杰,徐付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518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被执行人:徐健杰,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被执行人:徐付元,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徐健杰、徐付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健杰、徐付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健杰、徐付元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滕仁云代理审判员 王庆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