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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1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周栓与被执行人杜玉爱机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杜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4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XX,男。被执行人杜XX,女。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杜XX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5)莲民初字第01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被继承人王XX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继承人王XX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扣划,在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将本案执行标的1750元交至申请执行人处。现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4执148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蔷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露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