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永林与被执行人刘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林,刘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533号申请执行人:徐永林,男,汉族,1980年11月19日出生,住同江市内。被执行人:刘国,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永林与被执行人刘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欣海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