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民初7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许定斌与卞建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定斌,卞建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蔡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783号之一原告:许定斌,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湖南嘉华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卞建辉,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代表人:张国勇。被告:蔡攀,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成名,华容县北景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侨光路8号B座8楼。代表人:丁国强。原告许定斌与被告卞建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蔡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许定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定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周 辉审 判 员 徐 娟人民陪审员 汪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晓燕 更多数据: